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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3-19 22:51:49 來源: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0 【字體: 打印

粵人社規〔2025〕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管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工作部署,推動我省生物醫藥集聚成勢,進一步優化生物醫藥行業職稱評價機制,激發生物醫藥人才創新創造活力,現將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藥學和中藥學、制藥、醫療器械、藥品檢查及化妝品安全等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以及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附件1-1

  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藥學和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評價生物醫藥行業藥學和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水平,促進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推動廣東省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價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非醫療機構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技術工作的生物醫藥行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藥學專業包括非醫療機構從事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經營、技術、質量、檢驗檢測、監測評價等技術崗位。

  中藥學專業包括非醫療機構從事中藥經營、技術、質量、檢驗檢測、監測評價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崗位根據生物醫藥行業發展和技術工作需要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生物醫藥行業藥學和中藥學專業職稱靠用國家衛生技術人員職稱系列,設置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級職稱名稱分別為:藥士(員級)、藥師(助理級)、主管藥師(中級)、副主任藥師(副高級)、主任藥師(正高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2.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3.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4.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5.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6.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藥士評價條件

  第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相應專業(醫學、生物學、化學等,下同)中專、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第六條  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能獨立撰寫本專業相關的工作報告。

  第四章 藥師評價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3.具備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4.具備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取得藥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掌握本專業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技術規范。

  3.每年必須完成本崗位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

  5.具有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

  6.獨立撰寫本專業相關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1篇。

  第五章 主管藥師評價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6年。

  5.具備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

  第十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作的能力,具有指導藥師工作的能力。取得藥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2.參與新藥、系列藥品的市場分析、藥學服務等工作,并參與撰寫分析報告。

  3.參與完成本專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或新產品的推廣1項。

  4.參與本專業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5.參與制定本專業相關的專業標準、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藥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參與完成的本專業相關項目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相當獎勵)。

  2.參與完成本專業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

  3.以主創人完成藥品科普大賽獲獎作品1項,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向大眾普及本專業科學知識的科普作品1項,并具有一定影響力。

  4.參與市級以上大型公益藥學服務活動2場,并撰寫藥學服務分析報告。

  5.負責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的推廣應用1項,為單位取得較顯著效益。

  6.參與編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范1項。

  7.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排名前3)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2項(排名前3),并取得一定效益。

  8.以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較高質量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

  9.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參與撰寫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獨立撰寫1萬字以上)。

  10.參加副省級以上藥學相關技能競賽,并進入決賽。

  第六章 副主任藥師評價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相應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主管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具備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取得主管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

  3.取得執業藥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主管藥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

  1.年平均在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參與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本專業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

  (2)作為主要編寫者編寫國家標準、國家級技術規范。

  (3)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科技新成果轉化或推廣應用1項。

  (4)能解決本專業較重大技術問題或技術難題。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主管藥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含國家科技部批準登記的社會力量所設全國性本專業領域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或副省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

  2.主要參與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專業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

  3.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1項,產生明顯效益,經同行專家鑒定,確認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4.以主創人完成藥品科普大賽獲獎作品1項(國家級三等獎以上,省級二等獎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向大眾普及本專業科學知識形成的科普作品2項,并具有較廣泛影響力(每項閱讀量3萬人次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級以上大型藥學服務公益活動3場。

  5.主要參與藥學服務模式創新,成果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6.主持藥品經營企業質量管理和GSP標準執行工作,在規范藥品質量管理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明顯效益。

  7.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3)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排名第1)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3項(排名第1),并取得明顯效益。

  8.主持編寫國家標準或國家級技術規范3項,或地方標準5項。

  9.以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評估報告、統計分析報告和應急處置報告1份,并被行業主管部門采納實施。

  10.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省級以上行業學術交流會、論壇上發表的高水平主題演講、報告等3篇,或作為主要撰寫人、副主編、主編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10萬字以上,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

  11.參加省級以上藥學相關技能競賽,并獲個人獎項前3名。

  第十五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副主任藥師時,申報人應選取1-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要參與完成的科研項目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

  2.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技術規范。

  3.取得明顯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4.完成具有較廣泛影響力的本專業科普作品或藥學服務活動。

  5.參與推廣應用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

  6.撰寫較高質量的本專業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評估報告、統計分析報告和應急處置報告。

  7.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在學術交流會上發表的學術、技術文章,在行業大會、論壇上發表的演講視頻或講稿,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主任藥師評價條件

  第十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相應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主任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七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副主任藥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

  1.年平均在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本專業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

  (2)主持編寫國家標準、國家級技術規范。

  (3)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或推廣應用1項。

  (4)具有豐富的業務組織管理能力,能指導解決藥學服務復雜疑難問題。

  第十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副主任藥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批準登記的社會力量所設全國性本專業領域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或副省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

  2.主要參與完成本專業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本專業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并通過驗收。

  3.以主創人完成藥品科普大賽獲獎作品2項(國家級三等獎以上,省級一等獎),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向大眾普及本專業科學知識形成的科普作品4項,并具有廣泛影響力(每項閱讀量5萬人次以上)。

  4.主持藥學服務模式創新,成果在行業內廣泛應用,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5.主持藥品經營企業質量管理和GSP標準執行工作,在規范藥品質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效益。

  6.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3項(排名前3),并取得顯著效益。

  7.主持編寫國家標準或國家級技術規范5項。

  8.以第一作者撰寫高質量的本專業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評估報告、統計分析報告和應急處置報告2份,并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采納實施。

  9.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專業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4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國家級行業學術交流會、論壇上發表的高水平主題演講、報告等5篇,或以副主編、主編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10萬字以上,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

  10.參加省級以上藥學相關技能競賽,并獲個人獎項第1名。

  第十九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主任藥師時,申報人應選取1-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

  2.主持編寫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技術規范。

  3.取得顯著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4.完成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本專業科普作品或藥學服務活動。

  5.撰寫高質量的本專業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評估報告、統計分析報告和應急處置報告。

  6.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在學術交流會上發表的學術、技術文章,在行業大會、論壇上發表的演講視頻或講稿,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八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第二十條  副主任藥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

  2.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攻關項目1項,解決了行業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重大技術成果,并通過驗收。

  3.被認定為市級以上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一條  主任藥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個人排名第1)。

  2.主持完成本專業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解決了行業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重大技術成果,并通過驗收。

  3.被認定為省級以上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二條  建立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藥學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取得主管藥師職稱后,連續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申報副主任藥師職稱。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凡不屬于本標準條件評價范圍,或未達到本標準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不予受理評價。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件1-2

  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制藥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評價生物醫藥行業制藥技術人才的專業水平,促進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推動廣東省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價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從事中藥制藥、化學制藥、生物制藥等制藥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技術工作的生物醫藥行業工程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制藥專業包括藥品的研制、生產、質量管理、技術服務、制藥設備及標準化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崗位根據生物醫藥行業發展和技術工作需要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本專業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級職稱名稱分別為:技術員(員級)、助理工程師(助理級)、工程師(中級)、高級工程師(副高級)、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2.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3.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4.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5.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6.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技術員評價條件

  第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第六條  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掌握本專業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技術規范。

  3.每年應完成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

  5.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6.獨立撰寫本專業相關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1篇。

  第五章  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具有指導助理級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解決了本專業復雜的技術問題,促進了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2.參與完成本專業技術改造、新技術的成果轉化應用1項。

  3.參與本專業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4.參與制定本專業相關的專業標準、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參與完成的本專業相關項目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相當獎勵)。

  2.參與完成本專業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

  3.負責本專業技術改造、新技術的成果轉化應用1項,為單位取得較顯著效益。

  4.參加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實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質量體系,保證了產品質量,取得成效,并經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認可。

  5.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排名前3)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2項(排名前3),并取得一定效益。

  6.參與編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范1項。

  7.以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較高質量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

  8.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參與撰寫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獨立撰寫1萬字以上)。

  第六章  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

  1.年平均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的技術問題或技術難題。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參與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排名前3)或主持本專業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

  (2)作為主要編寫者編寫國家標準、國家級技術規范。

  (3)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新品種的開發或科技新成果轉化、推廣應用1項。

  (4)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解決了本專業重大技術難題,促進了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批準登記的社會力量所設全國性專業領域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或副省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

  2.主要參與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專業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

  3.主持完成新藥臨床前研究1項,并取得新藥申報注冊受理號。

  4.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2項,產生明顯經濟效益,經同行專家鑒定,確認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5.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3)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排名第1)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3項(排名第1),并取得明顯效益。

  6.主持編寫國家標準或國家級技術規范3項,或地方標準5項。

  7.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省級以上行業學術交流會、論壇上發表的高水平主題演講、報告等3篇,或作為主要撰寫人、副主編、主編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10萬字以上,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

  第十五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時,申報人應選取1-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要參與完成的科研項目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

  2.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技術規范。

  3.取得明顯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4.負責開發的取得明顯效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

  5.主持新藥研究取得的藥物臨床試驗批件。

  6.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在學術交流會上發表的學術、技術文章,在行業大會、論壇上發表的演講視頻或講稿,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正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十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七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

  1.年平均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能解決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

  (2)作為第一起草人編寫國家標準、國家級技術規范。

  (3)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或新產品開發1項。

  (4)具有豐富的業務組織管理能力,解決了本專業核心或關鍵性技術難題,引領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第十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批準登記的社會力量所設全國性本專業領域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或副省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

  2.主要參與完成本專業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本專業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并通過驗收。

  3.主持研發新產品1項,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4.主持開發或推廣本專業新技術、新裝備3項,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經同行專家鑒定,確認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5.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3項(排名前3),并取得顯著效益。

  6.主持編寫國家標準或國家級技術規范5項。

  7.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專業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4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國家級以上行業學術交流會、論壇上發表的高水平主題演講、報告等5篇,或以副主編、主編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10萬字以上,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

  第十九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時,申報人應選取1-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持的科研項目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

  2.主持編寫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技術規范。

  3.取得顯著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4.主持開發的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

  5.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在學術交流會上發表的學術、技術文章,在行業大會、論壇上發表的演講視頻或講稿,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6.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八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第二十條  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

  2.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攻關項目1項,解決了行業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重大技術成果,并通過驗收。

  3.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研發的創新藥獲得注冊證(排名前3),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4.被認定為市級以上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一條  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個人排名第1)。

  2.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解決了行業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重大技術成果,并通過驗收。

  3.主持研發的創新藥獲得注冊證,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4.被認定為省級以上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二條  建立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制藥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取得工程師職稱后,連續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凡不屬于本標準條件評價范圍,或未達到本標準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不予受理評價。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件1-3

  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醫療器械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評價生物醫藥行業醫療器械技術人才的專業水平,促進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推動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價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從事醫療器械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技術工作的生物醫藥行業工程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醫療器械專業包括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技術、質量、檢驗檢測、安裝維修、應用規劃質控及標準化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崗位根據生物醫藥行業發展和技術工作需要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本專業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級職稱名稱分別為:技術員(員級)、助理工程師(助理級)、工程師(中級)、高級工程師(副高級)、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2.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3.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4.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5.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6.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技術員評價條件

  第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第六條  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掌握本專業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技術規范。

  3.每年應完成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

  5.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6.獨立撰寫本專業相關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1篇。

  第五章  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具有指導助理級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解決了本專業復雜的技術問題,促進了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2.參與完成本專業技術改造、新技術的成果轉化應用1項。

  3.參與本專業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4.參與制定本專業相關的專業標準、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參與完成的本專業相關項目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相當獎勵)。

  2.參與完成本專業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

  3.負責本專業技術改造、新技術的成果轉化應用1項,為單位取得較顯著效益。

  4.承擔質量仲裁檢驗,解決了影響質量判斷的技術問題1項。

  5.參加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實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質量體系,保證了產品質量,取得成效,并經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認可。

  6.負責放射影像等大型診斷或治療設備的安裝、維修,解決了較復雜的技術問題1項。

  7.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排名前3)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2項(排名前3),并取得一定效益。

  8.參與編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范1項。

  9.以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較高質量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

  10.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參與撰寫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獨立撰寫1萬字以上)。

  第六章  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

  1.年平均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的技術問題或技術難題。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參與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排名前3)或主持本專業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

  (2)作為主要編寫者編寫國家標準、國家級指導原則。

  (3)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新品種的開發或科技新成果轉化1項。

  (4)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解決了本專業重大技術難題,促進了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批準登記的社會力量所設全國性專業領域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或副省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

  2.主要參與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專業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

  3.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開發或推廣新技術、新產品2項,產生明顯效益,經同行專家鑒定,確認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4.承擔質量仲裁檢驗,解決了影響質量判斷的關鍵技術問題2項。

  5.主持完成大型醫療設備應用評價工作,經同行專家鑒定,取得明顯效益。

  6.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3)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排名第1)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3項(排名第1),并取得明顯效益。

  7.參與編寫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2項,或地方標準3項,或團體標準4項(團體標準排名第1,其他排名前5)。

  8.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省級以上行業學術交流會、論壇上發表的高水平主題演講、報告等3篇,或作為主要撰寫人、副主編、主編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10萬字以上,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

  第十五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時,申報人應選取1-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要參與完成的科研項目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

  2.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指導原則。

  3.取得明顯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4.負責開發或推廣的取得明顯效益的新技術、新產品。

  5.撰寫的大型醫療設備應用評價分析報告或重大技術改造分析報告。

  6.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在學術交流會上發表的學術、技術文章,在行業大會、論壇上發表的演講視頻或講稿,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正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十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七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

  1.年平均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能解決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本專業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

  (2)作為第一起草人編寫國家標準、國家級指導原則。

  (3)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或新產品開發1項。

  (4)具有豐富的業務組織管理能力,解決了本專業核心或關鍵性技術難題,引領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第十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批準登記的社會力量所設全國性本專業領域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或副省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

  2.主要參與完成本專業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本專業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并通過驗收。

  3.主持開發或推廣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3項,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經同行專家鑒定,確認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4.主持開發新產品1項,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5.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3項(排名前3),并取得顯著效益。

  6.主持編寫國家標準2項或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編寫國際標準1項。

  7.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專業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4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國家級以上行業學術交流會、論壇上發表的高水平主題演講、報告等5篇,或以副主編、主編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10萬字以上,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

  第十九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時,申報人應選取1-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

  2.主持編寫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指導原則。

  3.取得顯著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4.主持開發的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新產品、新技術。

  5.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在學術交流會上發表的學術、技術文章,在行業大會、論壇上發表的演講視頻或講稿,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6.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八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第二十條  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

  2.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攻關項目1項,解決了行業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重大技術成果,并通過驗收。

  3.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研發國家級創新醫療器械獲得注冊證(排名前3),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  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個人排名第1)。

  2.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解決了行業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重大技術成果,并通過驗收。

  3.主持研發的國家級創新醫療器械獲得注冊證,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第二十二條  建立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醫療器械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取得工程師職稱后,連續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凡不屬于本標準條件評價范圍,或未達到本標準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不予受理評價。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件1-4

  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藥品檢查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評價生物醫藥行業藥品檢查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水平,促進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的意見》(國辦發〔2019〕3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價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從事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檢查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技術工作的生物醫藥行業工程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藥品檢查專業包括從事藥品審評、核查、檢查等技術崗位,按照產品類別,分為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3個檢查序列。

  以上專業崗位根據生物醫藥行業發展和技術工作需要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本專業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級職稱名稱分別為:技術員(員級)、助理工程師(助理級)、工程師(中級)、高級工程師(副高級)、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2.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3.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4.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5.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6.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技術員評價條件

  第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第六條  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備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掌握本專業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技術規范。

  3.每年應完成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4.具有藥品注冊、生產、經營環節審評或現場檢查經驗或具有藥品生產企業派駐檢查經驗,能發現并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

  5.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6.獨立撰寫本專業相關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1篇。

  第五章  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具有指導助理級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解決了本專業復雜的技術問題,促進了藥品檢查技術進步與發展。

  2.作為檢查組長每年參加省級藥品注冊、生產、經營環節現場檢查5次,或作為檢查組員每年參加省級藥品注冊、生產、經營環節現場檢查10次,或具有藥品生產企業派駐檢查工作經歷1年以上。

  3.參與本專業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4.參與制定本專業相關標準、技術規范、指導原則、審評要點、檢查要點等。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參與完成的本專業相關項目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相當獎勵)。

  2.參與完成本專業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

  3.作為檢查組成員承擔重大復雜的藥品檢查任務,解決了復雜或疑難技術問題1個。

  4.在藥品現場檢查中發現重大風險隱患1次,并獲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5.在藥品派駐檢查工作中發現派駐企業出現變更、偏差、OOS、不良反應等情況1次,對派駐企業生產中的潛在風險提前預警、消除藥品安全隱患,并獲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6.參與編寫本專業標準、技術規范、指導原則、審評要點、檢查要點1項。

  7.以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較高質量的藥品審評或檢查分析報告2篇。

  8.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參與撰寫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獨立撰寫1萬字以上)。

  第六章  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

  1.年平均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的技術問題或技術難題。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參與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本專業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

  (2)作為主要編寫者編寫國家標準或國家級技術規范、指導原則、審評要點、檢查要點。

  (3)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藥品審評、檢查、監管領域重大專項工作,取得重大技術創新1項,并獲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4)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解決了本專業重大技術難題,促進了藥品檢查技術進步與發展。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主要參與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專業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

  2.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研發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1項,并通過科技成果鑒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3.作為檢查組長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重大風險隱患3個,或作為技術骨干在審評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重大風險隱患5個,或作為派駐檢查員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重大風險隱患5個,并獲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4.作為檢查組長完成重大復雜檢查任務,以第一作者撰寫省級以上藥品審評檢查報告5份,并撰寫藥品審評檢查調研報告1份,被行業主管部門采納實施。

  5.主持編寫國家標準或國家級技術規范、指導原則、審評要點、檢查要點3項。

  6.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省級以上行業學術交流會、論壇上發表的高水平主題演講、報告等3篇,或作為主要撰寫人、副主編、主編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10萬字以上,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

  第十五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時,申報人應選取1-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要參與完成的科研項目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

  2.主持編寫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技術規范、指導原則、審評要點、檢查要點。

  3.審評或現場檢查發現的本專業重大風險隱患。

  4.負責研發的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新方法。

  5.撰寫的高質量藥品審評檢查報告、調研報告。

  6.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在學術交流會上發表的學術、技術文章,在行業大會、論壇上發表的演講視頻或講稿,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正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十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七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

  1.年平均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能解決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本專業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

  (2)作為第一起草人編寫國家標準、國家級技術規范。

  (3)主持完成藥品審評、檢查、監管領域重大專項工作,取得重大技術創新1項,并獲國家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4)具有豐富的業務組織管理能力,解決了本專業核心或關鍵性技術難題,引領藥品檢查技術進步與發展。

  第十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主要參與完成本專業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本專業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并通過驗收。

  2.主持開發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2項,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并在全國藥品審評、檢查中應用。

  3.作為檢查組長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重大風險隱患5個,并獲省級行業以上主管部門認可。 

  4.作為檢查組長完成重大復雜檢查任務,以第一作者撰寫省級以上藥品審評檢查報告10份,并撰寫藥品審評檢查深度調研報告2份,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采納實施。

  5.作為國家級檢查員參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檢查,撰寫技術研究分析報告,并被國家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實施。

  6.主持編寫國家標準或國家級技術規范5項。 

  7.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專業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4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國家級行業學術交流會、論壇上發表的高水平主題演講、報告等5篇,或以副主編、主編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10萬字以上,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

  第十九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時,申報人應選取1-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要參與的科研項目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

  2.主持編寫的國家標準、國家級技術規范。

  3.審評或現場檢查發現的本專業重大風險隱患。

  4.主持開發的具有重大應用價值的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

  5.撰寫高質量的藥品審評檢查報告、技術研究分析報告、調研報告。

  6.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在學術交流會上發表的學術、技術文章,在行業大會、論壇上發表的演講視頻或講稿,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八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第二十條  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

  2.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攻關項目1項,解決了行業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重大技術成果,并通過驗收。

  3.作為主要承辦者完成重大藥品安全事件查處任務,解決了復雜技術問題,并作為國家技術標準、國家技術指南等頒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個人排名第1)。

  2.主持完成本專業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解決了行業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重大技術成果,并通過驗收。

  3.主持重大藥品安全事件查處任務,解決了疑難技術問題,并作為國家技術標準、國家技術指南等頒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建立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藥品檢查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取得工程師職稱后,連續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凡不屬于本標準條件評價范圍,或未達到本標準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不予受理評價。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件1-5

  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化妝品安全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評價化妝品安全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水平,促進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推動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化妝品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價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從事化妝品安全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化妝品安全專業包括從事化妝品檢驗檢測、監測評價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崗位根據生物醫藥行業發展和技術工作需要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本專業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級職稱名稱分別為:技術員(員級)、助理工程師(助理級)、工程師(中級)、高級工程師(副高級)、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2.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3.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4.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5.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6.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技術員評價條件

  第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第六條  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備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掌握本專業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技術規范。

  3.每年應完成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

  5.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6.獨立撰寫本專業相關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1篇。

  第五章  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具有指導助理級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解決了本專業復雜的技術問題,促進了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2.參與完成本專業新技術的成果轉化應用1項。

  3.參與本專業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4.參與制定本專業相關的專業標準、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參與完成的本專業相關項目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相當獎勵)。

  2.參與完成本專業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

  3.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的推廣應用1項,取得較顯著效益。

  4.完成本專業風險監測項目1項,成果被行業主管部門采納。

  5.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排名前3)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2項(排名前3),并取得一定效益。

  6.參與編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范1項。

  7.以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較高質量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

  8.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參與撰寫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獨立撰寫1萬字以上)。

  第六章  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

  1.年平均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的技術問題或技術難題。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參與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本專業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

  (2)作為主要編寫者編寫國家標準或國家級技術規范1項,或行業標準2項。

  (3)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本專業重大案件或應急檢驗任務1項,或發現化妝品安全重大風險隱患1個,并獲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4)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解決了本專業重大技術難題,促進了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批準登記的社會力量所設全國性專業領域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或副省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

  2.主要參與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專業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

  3.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研發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1項,并通過科技成果鑒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4.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開發化妝品檢驗檢測方法3項,并在化妝品監督抽檢、風險監測中應用。

  5.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國家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本專業質量分析、風險評估2項,或主持完成省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本專業質量分析、風險評估4項。

  6.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寫本專業風險管理案例2項(排名前3),并被國家推廣使用。

  7.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3)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排名第1)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3項(排名第1),并取得明顯效益。

  8.主持編寫國家標準或國家級技術規范1項,或行業標準2項。

  9.以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評估報告、統計分析報告和應急處置報告1份,并被行業主管部門采納實施。

  10.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省級以上行業學術交流會、論壇上發表的高水平主題演講、報告等3篇,或作為主要撰寫人、副主編、主編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10萬字以上,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

  第十五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時,申報人應選取1-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要參與完成的科研項目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

  2.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技術規范。

  3.取得明顯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4.參與研發的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新技術、新方法。

  5.撰寫較高質量的本專業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評估報告、統計分析報告和應急處置報告。

  6.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在學術交流會上發表的學術、技術文章,在行業大會、論壇上發表的演講視頻或講稿,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正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十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七條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

  1.年平均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能解決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本專業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

  (2)作為第一起草人編寫國家標準、國家級技術規范。

  (3)主持完成本專業重大案件或應急檢驗任務1項,或發現化妝品安全重大風險隱患1個,并獲國家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4)具有豐富的業務組織管理能力,解決了本專業核心或關鍵性技術難題,引領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第十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批準登記的社會力量所設全國性本專業領域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或副省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

  2.主要參與完成本專業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本專業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并通過驗收。

  3.主持研發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1項,并通過科技成果鑒定,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4.主持完成國家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本專業質量分析、風險評估4項。

  5.主持編寫本專業風險管理相關案例2項,并被國家級主管部門采納。

  6.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3項(排名前3),并取得顯著效益。

  7.主持編寫國家標準或國家級技術規范2項,或作為技術負責人編寫國際標準1項。

  8.以第一作者撰寫高質量本專業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評估報告、統計分析報告和應急處置報告2份,并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采納實施。

  9.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專業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4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國家級行業學術交流會、論壇上發表的高水平主題演講、報告等5篇,或以副主編、主編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10萬字以上,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

  第十九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時,申報人應選取1-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

  2.主持編寫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技術規范。

  3.取得顯著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4.主持研發的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新方法。

  5.撰寫高質量的本專業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評估報告、統計分析報告和應急處置報告。

  6.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在學術交流會上發表的學術、技術文章,在行業大會、論壇上發表的演講視頻或講稿,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八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第二十條  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

  2.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攻關項目1項,解決了行業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重大技術成果,并通過驗收。

  3.在化妝品安全領域取得創新性成果,獲得中國專利獎或廣東專利金獎(排名前3)。

  第二十一條  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個人排名第1)。

  2.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解決了行業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重大技術成果,并通過驗收。

  3.在化妝品安全領域取得創新性成果,獲得中國發明專利金獎(排名前3)。

  第二十二條  建立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化妝品安全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取得工程師職稱后,連續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凡不屬于本標準條件評價范圍,或未達到本標準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不予受理評價。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市(廳)級以上”含市(廳)級,“3年以上”含3年。

  2.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3.項目(課題):指國家、省(部)、市(廳)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任務。項目(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型級別按照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范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相當規模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

  國家級科研項目(課題):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科技部重大專項、國家星火計劃、國家火炬計劃等科研課題。國家重大、重點項目的子項目視同國家級課題。

  省(部)級科研項目(課題):指除科技部以外的國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部門(含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下達的科研課題。

  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指除省科技廳以外的有關省廳單位設立的各類科研課題,以及地級市行政部門(含市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下達的科研課題。

  4.新產品:指取得新藥注冊證或者醫療器械注冊證(二類以上)的產品。

  5.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為項目(課題)負責人,排名第1。

  6.參與: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主要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7.主要技術負責人:在項目團隊中起到主導作用,在項目和研究報告、獎勵證書等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業績成果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

  8.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不含潛在效益(提供第三方審計報告或銷售合同及發票)。

  9.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生態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0.關鍵性技術難題:指涉及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11.重大疑難問題:指專業技術中出現暫不分明,難以確定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須通過分析探索、科研實驗等手段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復雜技術問題。

  12.技術水平:即專業技術工作能力,一般指通過工作經歷、業績、考試、答辯等形式反映出并經專家評審、鑒定確認的水平、能力。

  13.學術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不包括匯編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14.主要撰寫人、副主編、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

  15.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指針對性分析解決本人實際工作問題的專項報告。

  16.科普作品:指申報人向公眾宣傳普及本專業科學知識的文字、圖畫、音頻、視頻等作品。

  17.重大風險隱患:以行政監管部門采取重大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為準。

  18.編寫標準、技術規范等:均以頒布的文件為準,須提供全文編寫任務分工材料。

  19.風險管理案例被國家推廣使用:以推動產品說明書修改、新增或修訂相關標準、暫停銷售、召回等實際管控措施為準。

  20.研發新產品:須提供產品注冊證、研究報告、研究任務分工、經濟效益等有效材料。

  21.安裝維修設備:須提供相關技術路線、過程描述和總結分析或解決其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等有效材料。

  22.取得效益:以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為主,須提供相關效益材料。

  23.技術問題、技術難題、疑難問題:須提供解決問題技術方案、取得效益、個人承擔角色等有效材料。

  24.因工作需要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年平均在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條件規定三分之二的,可視同達到相應工作時長。

  25.在我省非醫療機構從事中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中藥士、中藥師、主管中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主任中藥師職稱,可分別視同為生物醫藥行業中藥學專業的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職稱,不再另行換證。

  26.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應按執業藥師資格的專業類別(藥學或中藥學)申報對應專業的職稱。

  相關鏈接:

  《關于印發廣東省生物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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