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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對廣東省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意見的結果反饋
發布時間:2019-08-30 15:39:56 來源: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028 【字體: 打印

廣東省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結果反饋

  共收到意見122條,其中采納5條,部分采納2條。

序號

單位及個人

修改意見

是否采納,不采納的理由

備注

1

廣東省藥檢所

副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主任藥師(主任中藥師)業績成果條件中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規定不合理。

標準研究的科研工作均是由團隊共同完成,不是一個人能獨立完成的,業績成果條件中第五項“獨立完成”要求不合適,主任藥師(主任中藥師)要求“5項以上”過于嚴苛,建議修改為“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3項以上(以頒布件為準)”,副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再適當減少。

采納,“獨立完成”改為“主持完成”

(符合客觀實際)


2

廣東省醫療器械監督檢驗所

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附件2 第三章第七點)工作經歷(能力)條件(4)

“①承擔經批準實施的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過2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建議與后面(三)業績成果條件第6點“編寫并發布實施的國家、行業標準2項以上或地方標準3項以上。”統一,改為“①承擔經批準實施的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過2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或者3項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采納,將工作經歷(能力)條件與業績成果標準一致。


3

個人

附件一第三章第七點提到的副主任中藥師評審條件“2.取得執業中藥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如果是藥學專業本科畢業,從事中藥學相關的工作3年,是否可以作為副主任中藥師評審條件之一?因為從事質量研究及研發的工作兩個專業是相通。

采納(增加相應表述更加嚴謹完善,且能解決如藥學初中級及執業藥師考試等部分存量問題)在藥學的相關專業增加中藥學,在中藥學的相關專業增加藥學,在副高、正高學歷資歷條件中增加“及相關專業”的表述。


4

個人

副主任藥師學歷、資歷條件中第3點,建議與前文保持一致,修改為:取得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者。

采納(與初中級保持一致)


5

個人

主任藥師學歷、資歷條件,第一句話建議修改為: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且取得副主任藥師資格后,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采納(增加相應表述更加嚴謹完善,且能解決如藥學初中級及執業藥師考試等部分存量問題)


6

國藥控股國大藥房(深圳)連鎖有限公司

方案的主要任務(一)健全制度體系中提出,與國家執業藥師考試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取得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資格的,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職稱,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建議取得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資格的,直接頒發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職稱,不再參評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

部分采納(此意見屬于“確認職稱”,需要另行明確)


7

個人

關于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的業績成果條件,獲得1項以上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以授權證書為準,排名前3),并在生產中取得明顯的效益。發明專利申請周期長達3年,就已經說明其含金量極高,絕大部分發明專利并非可以在短時間內實現轉化,發明專利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在實際過程中很多時候還是側重于方法的發明,而文中提出需要在生產中取得明顯的效益的要求是否過高或偏離?建議由中級的1項改成2項。

部分采納,表述為“獲得1項以上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以授權證書為準,排名前3),并取得明顯效益”。(去掉“在生產中”表述更為準確)


8

省局審評認證中心

建議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的學歷、資歷條件修改為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3年;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

不采納(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9

建議將主管藥師和主管中藥師評審條件的(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修訂如下:

(1)建議將“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修改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 

不采納(降低標準)


10

(2)建議增加“6.參加審評、檢查工作,承擔其中部分專項技術工作,參與編寫相應的技術文件”。

不采納(降低標準)

11

建議將主管藥師和主管中藥師評審條件的(三)業績成果條件修訂如下:

(1)建議將第1條“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修改為:“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區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不采納(降低標準)


12

(2)建議將第2條“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結題書為準),本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較好”修改為:“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申報書及階段性報告為準),本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較好”。

不采納(降低標準)


13

建議將副主任藥師和副主任中藥師評審條件的(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修訂如下:

(1)建議將第3條第(1)項“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排名前3)”修改為:“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或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階段性成果為準)”;

不采納(降低標準)


14

(2)建議將第3條第(4)項“國家級標準、規范等文件的主要編寫者”修改為:“國家級、省(部)級標準、規范等文件的主要編寫者”;

不采納(降低標準)


15

(3)建議增加“(5)承擔審評、檢查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主要的技術文件”。

不采納(不具備代表性)


16

建議將副主任藥師和副主任中藥師評審條件的(三)業績成果條件修訂如下:

(1)建議將第6條“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立項課題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立項課題(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修改為:“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立項課題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立項課題,課題取得階段性成果”;

不采納(降低標準)


17

(2)建議將第8條“獨立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3項以上,或地方標準5項以上(以頒布件為準)”修改為:“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完成國家級、省(部)級標準、技術規范3項以上,或地方標準5項以上(以頒布件為準)”;

不采納(降低標準)


18

(3)建議增加副主任藥師第9條(副主任中藥師第10條)“高質量的調研報告和參加或作為組長參加重大檢查”。修改理由:一是審評認證中心人員由于工作性決定難以取得文件中所列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級科學技術獎等業績成果,申報或取得課題也不同于科研單位;二是中心人員在制度研究以及審評認證工作中取得的業績建議單列,高質量的全面的調研報告對行業發展有重大意義,需要的精力和能力甚至多于科研業績;三是參與重大檢查,排除風險隱患所取得的業績應當與科研業績同等對待。

不采納(不具備代表性)


19

建議將主任藥師和主任中藥師評審條件的(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修訂如下:

(1)建議將第3條第(1)項“主持或主要參與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以項目驗收結題書為準)。”修改為:“主持或主要參與國家或省(部)級科研項目、技術攻關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廳級研究項目2項以上(以項目驗收結題書為準)”;

不采納(降低標準)


20

(2)建議將第3條第(3)項“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的主要編寫者(以正式頒布實施為準)”修改為:“國家級標準、省(部)級技術規范或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等技術文件的主要編寫者(以正式頒布實施為準)”;

不采納(降低標準)


21

(3)建議第3條增加第(4)項“承擔省(部)級以上審評、檢查工作,主持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主要的技術文件報告(以正式批準實施為準)” 。

不采納(不具備代表性)


22

建議將主任藥師和主任中藥師評審條件的(三)業績成果條件修訂如下:

(1)建議將第5條“獨立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5項以上(以頒布件為準)”修改為:“主持完成國家級標準、省(部)級技術規范或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等技術文件5項以上,或地方標準8項以上(以正式頒布實施為準)”;

不采納(降低標準)


23

(2)建議增加主任藥師第7條(主任中藥師第8條)“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技術審評、檢查工作5項以上,項目完成成果轉化或產品開發工作,產生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報告等)”;

不采納(不具備代表性)


24

(3)建議增加主任藥師第8條(主任中藥師第9條)“高質量的調研報告和參加或作為組長參加重大檢查”。

不采納(不具備代表性)


25

建議將制藥工程師評審條件的(一)學歷、資歷條件中“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2年”修改為“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2年”。

不采納(降低標準)


26

關于附件2第三章第六條第一款中(醫療器械工程師)“學歷、資歷條件”的建議:

1.建議將“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2年”修改為“具備博士學位;或獲得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兩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前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不采納(降低標準)


27

2.建議對于執行前兩年文件的技術人員未認定助理工程師的給予特別考慮。

不采納(此意見屬于例外情況處理,不屬于標準條件范疇)


28

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關于學歷、資歷條件的建議

(1)建議2019年的職稱評審(醫療器械副高)繼續執行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即或取得中級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的人員,達到副高級或不分正副高級資格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申報評審副高級或不分正副高級資格;

不采納(降低標準)


29

(2)建議將“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5年”修改為“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3年”。

不采納(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30

2.關于業績成果條件的建議

建議將“6.編寫并發布實施的國家、行業標準2項以上或地方標準3項以上”修改為“編寫并發布實施的國家、行業標準、技術規范、技術審查指導原則、規程2項以上或地方標準3項以上”。

不采納(不具備代表性)

31

建議設定實施方案的過渡期,以利于技術人員的準備。以2019年度準備評審的技術人員為例,技術人員一般按照2018年的審評方案作為參考,但因為改革實施方案的實行,當年度部分技術人員因資歷年限等審評標準的提高,而不能參與審評。建議設定過渡時間,以利于技術人員更好的做好審評資料準備工作。

不采納(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32

《關于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是否繼續執行?如作廢,省人社廳是否有對應的文件規定178號文已作廢?

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33

建議以專業成果為導向,適當調低資歷條件的年限設置,適當調高成果要求。

此稿已充分體現業績成果導向


34

參照《人社部、工信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二(四)第1小點“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在實施方案中可否參照執行?

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35

建議“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中“資歷”截止時間計算至當年度12月31日。考慮到評審時間一般為9月份或者10月份,資歷時間只計算到8月31日,有一年的時間無法計算資歷。

以2015年為例,評審通過時間為2015年9月,而2019年資歷條件的計算時間為2019年8月31日。按自然日計算,實際取得醫療器械助理工程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已滿四年(2015.9—2019.8.31)。建議此種情形按照資歷條件4年計算。

不采納(降低標準)


36

繼續教育條件建議明確提供具體年份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是否只需提交一年即2019年申報評審的提供2018年的繼續教育記錄?

按人社廳最新通知為準


37

廣東省藥品檢驗所

藥師(中藥師)、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相關意見。

(一)2018年初中級考試報名后停考,建議以考代評及新方案并行實施一段時間再單獨實施新方案。

不采納(上級政策調整問題)


38

(二)藥師(中藥師)的學歷、資歷條件,見第三章一(一)3和五(一)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中藥學)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與“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中藥學)相關專業工作滿3年”兩項設置不合理。從初中畢業為起點,讀完中專直接工作至少需要7年能評,而讀完高中、大專直接工作至少需要9年才能評,所以相當于讀中專直接工作比讀大專畢業后再評藥師(中藥師)還可以提早2年。

暫不采納(沿用以考代評的相關標準)


39

副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主任藥師(主任中藥師)評審條件相關意見。

(一)工作經歷(能力)條件第二點專題講授科室及帶教課時要求不合理。

副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主任藥師(主任中藥師)評審條件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均有對專題授課和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學時要求。

1.專題講授未明確具體類型、形式等要求。

2.由于授課易受到單位相關管理制度等因素的限制,建議該項設置為充分非必要條件,放入工作經歷(能力)條件第三點。

3.另結合工作職能,可增加承擔對本專業相關審查認可等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如現場核查、GMP檢查、實驗室資質認定等)。

不采納(降低標準)


40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第三點可適當擴大范圍。

1.建議增加: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國家級專項研究任務(如國家藥品評價性抽檢工作等)1項以上(排名前3),相應地增加國家級專項研究任務的質量分析報告的主要編寫者。

2. 主任藥師(主任中藥師)的評審條件建議在第三點第一項的“或應用研究項目”后面加上“基礎研究項目1項以上(含1項,排名前3)”。

不采納(降低標準、不具備代表性)


41

(四)業績成果條件范圍建議適當擴充。業績成果條件應包含處理突發事件或國家藥品評價性抽檢工作表現突出,獲得表彰。

中級的業績成果條件第五項有:“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工作成績明顯,獲得市級以上表彰”。

建議增加一項:“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工作成績明顯,獲得表彰”(副高:國家級排名前3,省級排名第1,需提供上級部門材料證明,正高:國家級排名前5,省級排名前3,需提供上級部門材料證明)。

不采納(降低標準、不具備代表性)


42

(五)學術成果條件建議適當擴充。

建議增加以下條件:在本專業國家級學術會議上發表專業技術報告交流;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質量分析報告(如國家評價性抽檢工作)。

不采納(降低標準、不具備代表性)

43

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所

醫療器械工程師(附件2 第三章第六點)學歷、資歷條件。

建議本科學歷或學位的工作年限按原來的文件改為“3年”。本科和專科現在申請工程師都是拿到助工之后4年,建議拉開距離,專科稍長點。

不采納(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44

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附件2 第三章第七點)學歷、資歷條件。

(一)建議參考《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新時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粵組通[2017]46號)第一條第4點建立博士和博士后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博士畢業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報副高以上職稱。在粵東西北地區工作成績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不受工作年限資歷限制,可直接申報正高職稱。出站博士后在教學、科研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經用人單位考核成績優秀的,可直接認定為副高或正高職稱。”

特例情況按相關政策執行


45

(二)建議參考《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文:凡申報評審高級資格的,取消破格和評審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備博士學位,或取得中級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的人員,達到副高級或不分正副高級資格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申報評審副高級或不分正副高級資格。

不采納(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46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方案》的“第三章評審條件(一)學歷、資歷條件”從各系列評審對學歷/資歷條件對比看,無論學歷還是工作年限,制藥系列和醫療器械系列的高級及正高級的要求都遠高于藥學和中藥學系列的,建議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平衡考慮。

不采納(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47

二、《方案》的“第三章評審條件(三)業績成果條件”建議修改各系列的審評條件中關于獲“廣州市、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的相關描述。理由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7〕55號)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單獨設立一項),……除此之外,國務院其他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因此,自2017年起,廣州市及其他地級市已沒有設置科學技術獎項。

不采納(應考慮存量問題)


48

三、《方案》的“第三章評審條件(三)業績成果條件”建議在各系列的評審條件中增加對國家、省級專利獎獲獎情況的考量。理由是廣東省專利獎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設立,包括中國專利獎嘉獎和廣東專利獎。是除科學技術獎外由政府設立的關于科學技術方面的重要獎項。2019年5月1日生效的《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規定:“第十九條廣東省專利獎獲獎情況應當記入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檔案,并作為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各次的中國專利獎授獎決定中,也要求“對榮獲中國專利獎的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將其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聘任職務的重要依據,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相應獎勵。”因此,建議在評審條件中對中國專利獎和廣東省專利獎的獲獎情況納入作為評價業績成果的重要條件。

不采納(業績成果中已有體現)


49

四、《方案》的“第三章評審條件(三)業績成果條件”建議在各系列的評審條件中增加對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獲獎情況的考量。理由是《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7〕55號)和《廣東省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粵府辦〔2018〕33號)均明確大力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而不少社會組織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影響力也不斷提升,如中國藥學會的《中國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等,建議在評審條件對相關獲獎情況予以考量。

不采納(此類獎項質量、標準難以界定)


50

五、建議根據以下文件精神,對評審條件中作進一步調整:《關于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價的若干意見》(粵人社規〔2015〕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指引》 (粵科政字〔2019〕61號)

此意見不夠明晰具體,屬于政策執行層面的問題


51

六、建議列出綠色通道評定細則。

省人社廳已有相關政策規定


52

七、針對評價標準條件提出以下問題:

1.評價標準條件的發明專利是否等同期刊文章?2015年8月份廣東省人社廳和廣東省科技廳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價的若干意見》是否依然有效? 2.評價標準條件的重大科技成果如何界定?

3.評價標準條件的業績成果中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項目能否以合同書為準?

4.評價標準條件的學術成果條件能否增加技術發明專利?

此意見屬于咨詢類問題


53

八、對于未參加過初級或中級藥學資格考試的人員是否還可以報考2019年的初級或中級藥學資格考試?

此意見屬于咨詢類問題


54

九、執業藥師是否開通渠道直接認定為主管藥師,并頒發證書。

此意見屬于咨詢類問題


55

中山市市場監管局

改革實施方案二、主要任務(一)健全制度體系之2“2.體現行業特色。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分為4個專業:藥學專業包括從事藥品研發、經營、技術管理(含檢驗、養護、調劑、審評、認證、質量管理、項目管理)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非醫療機構崗位)。建議改為:體現行業特色。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分為4個專業:藥學專業包括從事藥品化妝品研發、經營、技術管理(含檢驗、養護、調劑、審評、認證、質量管理、項目管理、藥品安全監測)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非醫療機構崗位)。

(增加從事化妝品研發等和藥品安全監測的專業設置)

不采納,化妝品有專門評審系列

不采納(不具有代表性


56

醫療器械專業包括從事醫療器械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安裝維修、研發及標準化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建議改為:“醫療器械專業包括從事醫療器械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安裝維修、研發及標準化、安全監測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增加“安全監測”)

不采納(不具有代表性


57

附件一“副主任藥師”的業績成果之6“6.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立項課題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立項課題(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建議改為:

“6.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立項課題或市(廳)級以上下達的特殊技術任務以及省級以上專業學會立項課題(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

(增加(廳)級立項以及市(廳)級以上下達的特殊技術任務,如“探索性研究檢驗、藥品補充檢驗方法研究等”。)

不采納(降低標準)

不采納(降低標準)


58

附件一“副主任藥師”的業績成果之8“8.獨立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3項以上,或地方標準5項以上(以頒布件為準)。”建議改為:

“8.獨立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3項以上(以頒布件為準)。 ”(減少數量)

不采納(降低標準)


59

主任藥師“工作能力條件”之3“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建議增加“(4)負責處理過重大的技術問題或解決本專業技術難題1項以上。(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證明、解決問題技術方案、取得效益的體現)”

不采納(降低標準)


60

主任藥師業績成果條件之5“5.獨立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5項以上(以頒布件為準)。”建議改為:

“5.獨立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3項以上,完成地方標準5項(以頒布件為準)。”(增加地方標準5項以上內容。)

不采納(降低標準)


61

中藥師系列的修改意見同上。

不采納,意見同上


62

鑒于我省藥品檢驗機構人員的特殊情況,建議對職稱評審適用人員范圍增加“包括參公管理的技術人員”內容。

不采納,與上級政策不符


63

主任藥師、主任中藥師的業績成果條件過高,沒有考慮到基層工作的技術人員的實際工作性質,建議重新修訂。

不采納(降低標準)


64

湛江市市場監管局

醫療器械助理工程師的學歷、資歷條件修改為: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醫療器械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3年;或高級技工(技師)學校畢業,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5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中級技工畢業),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7年。

刪除“技工院校中級……………同等對待”這段。

醫療器械助理工程師的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增加:須經YY/T0287或ISO13485標準培訓,且取得內審員資格證明。

不采納(上級文件有明確要求)


65

醫療器械工程師的學歷、資歷條件中將“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改為“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5年”。增加一項:其他學歷的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6年。刪除“技工院校中級……………同等對待”這段。

不采納(上級文件有明確要求)


66

本省各個藥檢機構中多為參公單位,技術人員身份是參公人員,原規定不接受此類人員申報,但新《實驗室資質認定準則》中對人員(特別是批準人、技術管理人員等)均有職稱要求,否則禁止上崗。因此,建議將相關監管部門和藥械檢驗機構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納入評價、定級范圍。

不采納(國家有明確要求)


67

湛江市藥檢所

本省各個藥檢機構中多為參公單位,技術人員身份是參公人員,原規定不接受此類人員申報,但新《實驗室資質認定準則》中對人員(特別是批準人、技術管理人員等)均有職稱要求,否則禁止上崗。因此,建議將相關監管部門和藥械檢驗機構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納入評價、定級范圍。

重復意見


68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建議《廣東省醫藥行業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第三章副主任藥師學歷、資歷條件增加“臨床醫學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內容。理由為:原食品藥監系統下屬事業單位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從事監測工作人員中除了有藥學專業之外還有臨床醫學等相關專業人員,這類人員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因這類人員已離開醫療系統,不符合臨床技術職稱的評審,但其已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多年,為此應提供藥學技術職稱評審晉升之路。如果其已具備臨床醫學中級職稱,應等同于藥學中級職稱看待,沒有必要重復考(評)主管藥師職稱后才能參加副高級藥學職稱評審。

不采納(跨專業評審有明確要求)


69

國藥控股國大藥房(深圳)連鎖有限公司

關于附件一第三章的學歷、資歷條件,建議明確工作年限的具體算法,比如全日制學歷從畢業之日算起,非全日制學歷根據單位工作證明判斷工作年限。

關于附件一第三章的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建議明確評價的具體規則、內容。

此意見在附錄已有相應解釋


關于附件一第三章的學術成果條件,建議改為專業崗位的工作總結,因為連鎖藥店基層員工絕大部分不具備撰寫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研究或技術工作報告的能力和在公開或內部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有關的論文的能力。

不采納(降低標準)


70

個人

根據中央職稱改革文件和執業藥師制度相關規定,能否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代替中級職稱里面論文成果條件,即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初級職稱證書,資歷和學歷符合規定條件的,評審或者認定主管藥師或者主管中藥師職稱,核發職稱證書。

重復意見


71

個人

部分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證,可否直接提交執業藥師資格證,然后就可以出具中級職稱證明。

重復意見


72

關于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的評定,應該是屬于這類專業和這類從事相關行業人員可以進行評定。針對于鎮街基層一線的藥品監督管理局一線工作人員從事監管的(不屬于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普通的一線監管執法工作人員。對于技術職稱評定,應該也是可以進行評定的才行,因為關乎于個人的自然升遷或者單位內部工資調整等情況,而且作為一名監管人員,更應該有相應高的職稱,才能對企業進行監管和評定GSP等相關要求,所以要適用人群里面應該再提及下對于這類監管人員評定的一些適用范圍,還有條件的要求。

不采納,在第一章適用范圍有相應表述


73

個人

在以往的初級、中級藥師考試中報考條件有寫到:按照原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藥學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發〔2008〕218號)和原廣東省人事廳《關于調整廣東省藥學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報考條件的函》(粵人函〔2009〕1579號)執行,凡在我省藥品研制、檢驗、生產、經營、監督等企事業單位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考試。但在本實施方案中適用范圍沒有明確提及監管類型的人員是否適用評審,希望對監管類一線工作人員(普通雇員類型人員)增加評審標準和適用范圍,讓一線工作基層人員有評審機會,因為要監管人員自身具備相應的職稱,才對日后監管對象有一定的說服力和專業程度認可。

不采納,在第一章適用范圍有相應表述


74

個人

副主任藥師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中第3(3)點,建議修改為:負責處理過較重大的技術問題、解決本專業技術難題或解決本行業潛在風險事件1項以上。

不采納(降低標準)


75

副主任藥師業績成果條件中的第6條: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立項課題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立項課題(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建議改成以項目合同書或立項文件為準。理由:副主任藥師應主要考察專業技術人員從中級至副高這個階段的時間內是否具備升上副高的能力,故考察其工作能力應以這一階段時間為準,如果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會有很多非此階段的成果被列入,而在這階段立項的正能夠體現工作能力提升的重大課題也可能在短時間內無法結題。

不采納(降低標準)


76

主任藥師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中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中的(1)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以項目驗收結題書為準)建議改成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調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重點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理由:在我省企事業單位中,大多地市從事技術監督與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由于單位的性質限制導致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或參與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很有限,也沒法完成該項的后兩點,但是有可能由于能力突出可參加省級以上單位相關的重大調研項目,此類專業技術人員也有職稱需求,建議給以在能力范圍之內的條件。

不采納(降低標準)


77

主任藥師業績成果條件中,建議加上一條在我省企事業單位中,大多地市從事技術監督與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能夠憑借自己的能力達到的條件:例如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立項課題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立項課題2項(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理由:根據目前所列條件,我單位由于單位性質和管理事項等因素,專業技術人員再卓越都無法達到所列的條件,但我單位亦有職稱需求)

不采納(降低標準)


78

個人

建議工作經歷(能力)條件和業績成果條件中有關科研項目的要求,均以項目合同書為準,不以結題書為準。

不采納(降低標準)


79

我省醫藥行業現有大量從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工作人員,受工作單位性質和工作性質限制,沒有機會參加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的編寫,沒有機會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重大產品開發工作,更沒有機會獲得技術發明專利,也很難拿到科技獎項。建議在擬定各層級職稱評審條件時,兼顧考慮藥品監管領域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人員的工作性質和條件,適當給出該領域工作人員能夠達到的評選條件。

不采納(降低標準,不具備代表性)


80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中第3(3)點,建議修改為:負責處理過較重大的技術問題、解決本專業技術難題或解決本行業潛在風險事件1項以上。(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證明、解決問題技術方案、取得效益的體現)。

不采納(降低標準)


81

主任藥師工作經歷(能力)條件,建議在第3條中增加:(4)負責處理過本行業重大的技術問題或者解決本行業技術難題1項以上。

不采納(降低標準)


82


業績成果條件,建議增加一條:7.主持完成省級或省級以上立項課題(以項目合同書為準)。

不采納(降低標準)


83

個人

關于高級職稱評審:能否充分考慮一部分人群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屬于事業編評定職稱的人群。工作性質并非搞研發和創新,而是屬于技術服務類型,做的是基礎服務工作,如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人員,在廣東省范圍內做不良反應的人員絕大多數都是全額撥款的事業編,這些人從事著上市后監管的重要工作,每天對著龐雜的數據進行分析,從中發現識別風險信號,比如齊二藥事件,珠海體外循環管道事件,全氟丙烷氣體事件,這些事件都是不良反應監測人員發現的,避免了傷害事件的蔓延。但根據工作職責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是風險信號的監測,沒有設備儀器開展新藥研發,沒有研發和技術發明的條件。這部分人群受工作單位性質和工作性質限制,沒有機會參加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的編寫,沒有機會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重大產品開發工作,更沒有機會獲得技術發明專利,也很難拿到科技獎項。對于高級職稱的評定里,業績成果和學術成果這兩項,對這部分人群實在太難了,不可能達到,可否特殊考慮這部分人群。可以針對這部分人群的工作性質和內容,考察這部分人群的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比如發現有價值的風險信號多少例?

不采納(降低標準,不具代表性)


84

個人

建議”藥學和中藥學專業靠用衛生技術人員系列“應結合工作經驗和在在校所學課程來評審是否屬于衛生技術人員系列。

理由:我畢業后從事醫療衛生工作6年,報考衛生技術人員系列職稱因全日制大專專業是中藥制藥技術而被衛生系統拒絕。而又不能用專升本考到的本科學歷中藥學報考。中藥制藥技術專業在學校學習的課程主要包括中藥炮制學、中藥鑒別、中藥制劑技術,中藥學、中醫基本理論、中藥衛生、中藥方劑學、中藥檢驗與鑒定等,我覺得認為中藥制藥技術并非制藥工程專業,而是屬于中藥學專業。

不采納(意見表述不清晰)


85

個人

藥學申報職稱的要求(尤其是年限)明顯低于器械/制藥,建議器械/制藥職稱申報與藥學申報要求保持一致。

不采納(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86

個人

醫療器械工程師,學歷、資歷條件,建議未取得助理工程師也可參評,把評審年限延長,如本科需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若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則需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5年。或參照高級的評審方法,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

不采納(降低標準,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87

繼續教育條件和外語、計算機條件未提及,是否需要作為評審條件,建議寫清楚。

不采納(繼續教育按人社廳最新通知為準,外語、計算機不作為評審條件)


88

評審流程需再細化,流程具體需要個人及審核單位如何申報需詳細說明。如個人需要在網上申報,那審核單位是否也需要在網上注冊審核。現在很多單位都沒有在廣東省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管理系統上注冊,單位該如何注冊需出具體文件指導。另部隊單位按國家規定是無組織代碼機構證,根本無法在這些評審平臺上注冊,無法給所在單位的合同人員進行審核。是否可以特事特辦,免去部隊單位提交組織代碼機構證的流程,轉換成提交相關證明。

不采納(屬于操作層面)


89

個人

建議設定實施方案的過渡期。如以2019年度準備評審的技術人員為例,技術人員一般按照2018年的審評方案作為參考,但因為改革實施方案的立刻實行,當年度部分技術人員因資歷年限等審評標準的提高,而不能參與審評。

不采納(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90

關于附件2醫療器械、制藥工程的學歷、資歷條件

(1)《關于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是否繼續執行。如作廢,省人社廳是否有對應的文件規定178號文已作廢。

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91

(2)如同是已獲得初級職稱的大學本科畢業技術人員分別申請主管藥師、制藥工程師、醫療器械工程師,第一位在取得初級資格后,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即可申報;第二、三位則需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才可申報,同樣是評審的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學歷資歷條件中的工作年限要求不一致,建議制定學歷資歷條件時工作年限要求一致。

不采納(降低標準,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92

個人

醫療器械工程師的學歷、資歷條件,可否更改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3年。

不采納(降低標準,與國家政策不一


93

若新規定確定施行,請問可否設定緩沖期,如:今年(2019)發布新規定,執行時間是今年開始參加工作人員參加中級評定的年份施行(2019+1+4=2024),即從剛開始參加工作開始告知評定條件,讓參加評選人自由安排準備。

致)

不采納(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94

個人

征求意見稿中第12、16、22、25頁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主任中藥師、申報年限均為“取得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符合執行多年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粵人發〔2005〕177號的規定。

    而征求意見稿中第34、38、45、49頁制藥高級工程師、制藥正高級工程師、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醫療器械正高級工程師申報年限均為“取得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與執行多年的廣東省人事廳文件沖突,不符合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中第九、(二)凡申報評審高級資格的,取消破格和評審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備博士學位,或取得中級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的人員,達到副高級或不分正副高級資格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申報評審副高級或不分正副高級資格;取得副高級或不分正副高級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的人員,達到正高級資格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申報評審正高級資格。不符合廣東省人事廳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中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粵人發〔2005〕177號中第(四)、參加人事部單獨或人事部與其他部委聯合組織的職(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執)業資格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自取得職(執)業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報條件,可申報副高級或不分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條款不合理,應當避免雙重標準,申報年限應與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主任中藥師一視同仁。

不采納(降低標準,與國家政策不一致,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95

征求意見稿中第15、24頁副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業績成果條件:“獲得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5),或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3)。

而征求意見稿中第37、48頁制藥高級工程師、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獲得1項以上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以授權證書為準,排名前3),并在生產中取得明顯的效益。

條款不合理,應與副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一視同仁,應當增加:或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3)。

不采納(不同專業之間存在評價標準差異是合理的)


96

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中應當增加:或連續三年期刊、省級學木會議刊登論文,因為人員輪崗頻密,能發表工作心得就證明工作學習能力,而且有了量化標準。

不采納(降低標準)


97

 綜上,條規應當避免雙重標準,應一視同仁(申報期如定為5年,由于收申報資料時未“滿”要拖后一年,評審后要到4月份才有資格證,交到單位實質上要7年了)。粵人發〔2003〕178號、粵人發〔2005〕177號文件均面對全省各專業(工程、圖書、會計、醫療、衛生等多個系列)均為滿3年。

不采納(降低標準)


  學歷、資歷條件需同時公布及廣泛征求意見,可加入:或科技核心論文獲市級醫學會評定為優秀論文等條件。

不采納(降低標準)

98

  其它可加入專業學術會議論文獲獎條件,實施方案稿中無量化意義概括的可適當修定,其余請閱修訂意見。

不采納(降低標準)


推薦破格申報未有指引,由什么部門組織還是自己找。申報破格的標準,比如:拿了什么獎項?發了什么論文?應該有一個量化的指標。

不采納(關于破格申報已明確有另行規定)

99

個人

關于附件2第三章第六條第一款中(醫療器械工程師)“學歷、資歷條件”建議:(1) 將“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2年”修改為“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2年”。(2) 或者建議設定過渡時間,以便于技術人員更好地參與審評資料準備工作。(3) 或者對于執行前兩年文件的技術人員未認定助理工程師的給予特別考慮。

不采納(降低標準,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100

個人

關于附件2第三章第六條第一款中(醫療器械工程師)“學歷、資歷條件”中: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建議修改為: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3年即可參加評審。原因是本科相對具備專科學歷具備更加扎實的基礎知識和更加強的實踐能力和學習能力;體現重視教育,重視學科發展。

不采納(降低標準,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101

個人

關于附件2第三章第六條第一款中(醫療器械工程師)“學歷、資歷條件”中:大學本科學歷和大學專科學歷同等時間要求4年,建議本科3年,大專4年比較合理。

不采納(降低標準,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102

個人

關于附件2第三章第六條第一款中(醫療器械工程師)“學歷、資歷條件”中: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建議修改為: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6年即可參加評審。

不采納(提高標準,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103

個人

關于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的工作經歷(能力)條件,從事的標準化、技術審評、質量檢測、安裝維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醫院工程師占了絕大一部分,而醫院工程師主要是從事維修工作,原文中的評審條件居然沒有一條和維修相關,建議增加一條,例如中級提到的:③參加復雜產品或中小型項目的檢測,設備安裝、維修工作,能解決其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可以參考中級評審要求中提到的解決某1種設備的復雜問題上升到2種設備)。如何正確的對醫院工程師進行職稱評價,得從醫院工程師工作性質去考量,建議側重于維修經驗的考核,可以從解決多種設備復雜問題的能力和論文角度入手,例如:中級的要求論文數量,副高要求論文的質量(如要求科技核心期刊)。

不采納(已有相關表述)


104

關于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的學歷、資歷條件,博士學位的就2年,其他本科系列的從原來的3年改到5年,不明白專家是出于什么考慮,難道本科的在3年內就達到副高的標準,是因為還不夠優秀?而不是更加優秀?相比之下博士多了哪些具體的評價考核?建議遵從之前的3年期限!

不采納(降低標準,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105

個人

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的評審,醫院工程師占了絕大一部分,而醫院工程師主要是從事維修工作,原文中居然沒有一條和維修相關,建議修改。

重復意見


106

關于發明專利方面的,例如:4.獲得1項以上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并在生產中取得明顯的效益。發明專利申請周期長達3年,絕大部分發明專利并非可以在短時間內實現轉化,而文中提出需要在生產中取得明顯的效益的要求是否過高或偏離?建議修改。

重復意見


107

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的學歷、資歷條件,評審年限博士學位的就2年,其他本科系列的從原來的3年改到5年,時間年限太長了,建議修改。

不采納(降低標準,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108

個人

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的學歷、資歷條件,由原“粵食藥監辦人函36號文”中 “3.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助理級資格后,從事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級資格的,從事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變為《改革方案》醫療器械工程師的資歷條件中“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

如此變更會使得原在創業型私企或外資企業沒有去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現因為照顧家庭或其它原因變動工作想到醫院發展的技術工作人員要多等上4年甚至更長時間,現正處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熱潮中,如此多醫院拔地而起,如此收緊定性條件必定打消大量有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去醫院發展的積極性

不采納(降低標準,與國家政策不一致)


109

個人

工作要求里的第2小點(精心部署,穩慎實施)里的第二段:“對參加2017年度藥學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由省人事考試部門統一組織考試并免收考試費用。”個人有以下建議:除高級以外,初中級可采取自主選擇獲取職稱方式,愿意參加考核的,不可跨專業,應在一年內,全部通過全部考試科目,并取消免考科目,成績不滾動;愿意參加評審的,按征求意見稿里的方案執行。(如果意見不能采納,最起碼也設一個過渡期,在2019年11月給想考中級的考生們最后一次機會!取消免考科目,考試成績不滾動,不可跨專業,并必須一次性通過三個科目的考核;因為第13頁主管藥師和第22頁主管中藥師的評選條件,學術成果一項里所列的,一般在經營企業的藥師或中藥師們,很難取得。此前取得中級職稱的藥師們只需憑自身努力即可提升一級,改革后的藥師們要通過層層的條件關系審核才能評職稱,這個有失公平!

不采納(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110

已經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是否無需評審即獲取中級職稱資格?還是同樣需要按中級條件進行評審?如需進行評審又與方案第二點主要任務里的第3小點“與國家執業藥師考試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里的內容不一致

此意見屬于咨詢類


111

個人

新考生也應該可以參加2019年的考試。如果今年只能由2017年報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應試人員參加,這樣不公平,因為2018年暫停了考試,本來已經有一批人準備了2018年的考試,但是一個通知下來就取消了,這樣對已經準備考試的考生已經不公平。現在再出一個通知,2019年新考生不能考,這是對2018年已經符合報考條件,很不公平。如果不是因為取消了考試,那么2018年按計劃參加考試的,有可能就能順利考試合格并且領證了。所以強烈要求2019年報考全科的考生也可以參加考試。

不采納(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112

個人

2019年也應該面向廣大考生,而不是單純處理2017年報考遺留下來的問題

不采納(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113

個人

方案只給2017年度有參加考試的人員再參加一次考試機會,而其他沒有在2017年度參加考試的人員全部沒有參加考試的機會。那么對于2018年和2019年準備參加考試的人員不是很公平,辛辛苦苦準備1-2年(2018年職稱考試暫停)的考試知識,貴局有可能一則通知就立刻化為泡影。我覺得可以參考今年國家局發布的《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在新規定條件通知發布后,仍然按原規定條件再實施兩年作為過渡期。

不采納(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114

個人

副主任中藥師工作經歷(能力)條件項下第3項下(2)完成科技新成果轉化或新品種的開發、推廣、應用工作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請問所述新成果、新品種包括食品、保健食品嗎?中藥學畢業的學生很多都從事了食品、保健食品的開發,對于國民健康,緩解亞健康狀態也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在專業技術水平上也有文章和專利的限定,所以,懇請省局將食品、保健食品納入新成果、新品種的范疇。

不采納(食品、保健食品工作經歷和業績成果條件不適用于醫藥專業職稱評價條件范圍)


115

附錄項下10.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審計報告)

    新產品、新成果、專利等產生的經濟效益都需要提供第三方審計報告嗎?

請問這個第三方審計報告怎么定義呢?同一單位的財務部門的第三人可以嗎?還是需要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呢?作為申報職稱,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花費巨大,個人難以承擔,請省局明確要求。

不采納(屬于操作層面問題)


116

個人

關于學術成果條件,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關于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價的若干意見》(粵人社規[2015]4號),加大職稱評審專利指標權重,結合職稱評審行業與資格系列特點,對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應論文要求。

在此次實施方案中學術成果條件中,是不是加上相應專利內容表述內容會更合適一些?

此意見不夠明晰具體,屬于政策執行層面的問題


117

個人

1. 關于實施方案的具體實施時間的建議

建議設定實施方案的過渡期,以利于技術人員的準備。以2019年度準備評審的技術人員為例,技術人員一般按照2018年的審評方案作為參考,但因為改革實施方案的實行,當年度部分技術人員因資歷年限等審評標準的提高,而不能參與審評。建議設定過度時間,以利于技術人員更好的做好審評資料準備工作。

不采納(屬于政策執行層面的問題)


118

2. 關于附件2醫療器械、制藥工程標準條件

《關于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是否繼續執行。如作廢,省人社廳是否有對應的文件規定178號文已作廢。

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119

建議以專業成果為導向,適當調低資歷條件的年限設置,適當調高成果要求。

此稿已充分體現業績成果導向


120

3.根據《人社部、工信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二(四)第1小點“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在實施方案中可否參照執行。

此意見屬政策執行方面問題


121

4.建議“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中“資歷”截止時間計算至當年度12月31日。考慮到評審時間一般為9月份或者10月份,資歷時間只計算到8月31日,有一年的時間無法計算資歷。

不采納(降低標準)


122

個人

在藥店工作幾十年的基層員工,他們很多都持有中西藥購銷員證,中葯調劑員證,亦有中專學歷,但不是藥學相關專業,能否給予一定培訓評審作為一名初級藥師。

不采納(降低標準,不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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