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2年1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要求“自2012年開始,新開辦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藥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所有零售藥店和醫院藥房營業時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藥資格”。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衛生部令第90號) 對“藥品零售的質量管理”做了明確規定。為適應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處起草了《廣東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2013年修訂)》。
二、起草過程
2012年我處將《廣東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的修訂工作列入藥品流通監管工作的重點內容,并指定專人負責草擬工作。經處務會多次研究,于2013年2月6日形成《廣東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2013年修訂)》(征求意見稿),發各市局和有關單位掛網征求意見。2013年3月,我處又召開專題會議,對修改后的征求意見稿再次進行討論,綜合各種修改意見后形成《廣東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2013年修訂)》(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
三、修訂依據
《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自2012年開始,新開辦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藥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所有零售藥店和醫院藥房營業時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藥資格。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衛生部令第90號):第三章 “藥品零售的質量管理”。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的暫行規定》(粵食藥監法[2008]204號)。
四、修訂內容
(一)《修改稿》對《廣東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2006年修訂)》(以下簡稱《2006年修訂稿》)的項目和內容進行了調整。刪除了《2006年修訂稿》第2項,《修改稿》共28項。同時對《2006年修訂稿》的第1、3、4、5、6、7、8、9、12、14、15、19、27、28、29項內容進行了調整。
(二)《修改稿》刪除了“企業質量負責人”有關要求。因為《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衛生部令第90號) “藥品零售的質量管理”沒有“企業質量負責人”相關規定。
(三)《修改稿》取消了《2006年修訂稿》關鍵項目(條款前加“*”)和一般項目的區分,規定所有項目全部合格,評定結果為通過。
(四)《修改稿》增加了“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相關要求,包括第19、26、27、28項。
(五)鑒于廣東省執業藥師的實際情況,《修改稿》沒有增加“零售藥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的項目要求,僅規定“企業申請經營處方藥,必須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根據省執業藥師注冊中心的統計,截至2013年7月31日,全國有226066人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廣東省通過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的有16116人。注冊在廣東省的執業藥師有8774人,其中藥品生產環節594人,藥品批發環節3352 人,藥品零售(含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環節4743 人,藥品使用環節85人。目前,全國有藥品零售企業約43萬家,廣東省有藥品零售企業約5.3萬家(其中連鎖門店約1.3萬家)。廣東省執業藥師的實際數量與需求量存在巨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