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四)項和《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藥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鑒于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對汕尾市城區興興南北藥行有限公司作出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汕市監處罰【2025】108號),我局決定注銷汕尾市城區興興南北藥行有限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現根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的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予以公告。
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